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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 第2期
    刊出日期:2021-02-20

    中国通过建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和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地等方式, 使各种类型的保护地达到约12,000个,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18%以上, 使90%以上的生态系统类型和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得到有效保护。如IUCN已将大熊猫从濒危等级降为易危, 亚洲象、东北虎、扬子鳄、金丝猴、藏野驴、朱鹮等许多珍稀濒危物种的种群显著扩大; 通过人工种群野外归化, 重建了麋鹿的野生种群; 还通过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 使香禾糯等大批农家优良品种得以保存和发展。封面展示了上述多个物种的图片。(感谢以下专家提供封面照片(以姓氏拼音为序): 白加德、侯元同、黄云峰、蒋志刚、李欣海、覃海宁、王伟、席辉辉、薛达元、Yathin S Krishnappa、张军)

    ■ 整期PDF文件 (PDF 12.40 MB)

      
    编者按
    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进入新时代
    薛达元
    生物多样性. 2021, 29(2):  131-132.  doi:10.17520/biods.2021053
    摘要 ( 1125 )   HTML ( 114 )   PDF (350KB) ( 1054 )   知识图谱   收藏
    参考文献 | 相关文章 | 多维度评价
    中国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成效与展望
    王伟, 李俊生
    生物多样性. 2021, 29(2):  133-149.  doi:10.17520/biods.2020070
    摘要 ( 3876 )   HTML ( 229 )   PDF (1490KB) ( 3354 )   知识图谱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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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是指通过开展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立与管理, 结合自然保护地以外其他有效的基于区域的保护措施(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 OECMs), 从而实现物种种群及其栖息地的保护与恢复以及保障和提升生态系统服务的目标。就地保护是实现2020年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最为重要的措施之一。本文从自然保护地数量与面积、代表性、有效性, 以及其他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措施等方面, 整理和综述了国内外近年来的相关报道。总体来看, 我国基本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与管理体系, 实施了各项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措施, 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进展。自然保护地的面积和数量均呈现上升趋势, 已覆盖陆域国土面积的18%, 对一些重要生态系统及重点保护物种的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正在建设的10处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提升了部分重点物种的保护连通性。自然保护区总体管理状况相对较好, 保护了90%以上的哺乳动物和97%的兰科植物。此外, 其他有效的基于区域的保护措施亦为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贡献了民间力量。在此基础上, 本文对照《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中对“加强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的各项要求, 分析总结了当前我国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仍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自然保护地整体保护能力仍有待提升; 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仍然存在保护空缺; 自然保护区管理质量有待提升; 缺乏公共协商机制; 自然保护地以外的其他就地保护工作仍在探索阶段等。在此基础上, 对将来我国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提出了进一步建议与展望: (1)制定更为具体和量化的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目标; (2)加大力度减少物种受威胁程度, 特别是受关注较少的物种; (3)以保障和提升生态系统服务为目标, 提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的系统性与整体性; (4)加强自然保护地以外的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 (5)完善长期监测体系, 为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成效评估提供数据支撑。本文可为“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特别是就地保护目标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参考。

    基于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11的我国自然保护地管理有效性评估进展与分析
    冯斌, 李迪强, 张于光, 薛亚东
    生物多样性. 2021, 29(2):  150-159.  doi:10.17520/biods.2020061
    摘要 ( 1373 )   HTML ( 81 )   PDF (931KB) ( 1037 )   知识图谱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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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基于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国际机构、科研机构和文献关于我国自然保护地管理有效性评估数据, 梳理和分析了我国针对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11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有效性评估的进展情况。结果显示, 我国已按时完成了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11中2015年之前对60%以上自然保护地管理有效性评估的指标; 目前已开展管理有效性评估的自然保护地面积达136.19万km2, 占我国自然保护地面积(186.60万km2)的72.99%; 我国自然保护地管理有效性受多方关注。本研究调查数据与世界自然保护地数据库、自然保护地管理有效性全球数据库的数据差异较大; 我国自然保护地管理有效性评估工具多样, 各类型自然保护地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进展差异显著, 管理有效性评估标准化和连续性有待提高。最后, 提出了如下建议: 加强自然保护地整体性和连通性; 参考世界自然保护区委员会的评估框架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自然保护地绿色名录标准, 按照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分类制定管理有效性评估规范并将评估制度化; 有效利用评估结果促进我国自然保护地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并建立激励机制等。

    中国麋鹿种群重建35年: 历程、成就与挑战
    白加德, 张渊媛, 钟震宇, 程志斌, 曹明, 孟玉萍
    生物多样性. 2021, 29(2):  160-166.  doi:10.17520/biods.2021018
    摘要 ( 1930 )   HTML ( 79 )   PDF (914KB) ( 866 )   知识图谱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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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迁地保护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重要内容, 是“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的目标之一, 也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的战略任务和优先行动。麋鹿(Elaphurus davidianus)是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国麋鹿经历了本土野外灭绝、圈养种群引至国外、国外圈养种群重引入国内、种群复壮、迁地保护、放归野外, 最终建立野生种群的历程。北京麋鹿苑自1985年重引入38只后, 于1991年就已恢复到60‒80只的麋鹿基础种群。种群扩大后, 逐年向外输出, 35年来共计输出546只, 苑内数量维持在150只左右。江苏大丰1986年引入麋鹿39只, 于1990年达到78只的基础种群, 2019年底种群数量发展至5,016只, 是建群时的129倍。大丰自1995年开始向外输出麋鹿, 至2020年底共计输出164只。麋鹿分布点从重引入时的2个发展至2020年的81个, 已几乎全面覆盖麋鹿灭绝前原有的栖息地。其中野生种群分布在6处, 数量总计达2,855只。中国麋鹿野生种群的重建是野生动物迁地保护和回归自然的典范, 为全球野外灭绝野生动物种的保护贡献了中国智慧。然而, 当前麋鹿保护也遇到诸多挑战: (1)尚没有国家层级的麋鹿保护整体规划, 缺乏统一的监测平台与规范; (2)麋鹿遗传多样性匮乏, 种群抗风险能力差; (3)野生种群分布不广, 且数量较小, 不利于野生种群的稳定性; (4)麋鹿种群与环境承载力的矛盾凸显, 不利于麋鹿种群的健康发展; (5)麋鹿保护缺乏国际交流机制, 不利于麋鹿相关研究的国际交流。因此, 麋鹿的保护和研究仍任重道远, 今后需加强各地麋鹿种群生态监测, 建立麋鹿共享数据库; 采用技术手段增加遗传多样性, 建立麋鹿种质资源库; 建立更多野生种群, 以增加麋鹿野生种群的稳定性, 使这一野外灭绝物种能够真正实现自然回归。

    中国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进展概述
    郑晓明, 杨庆文
    生物多样性. 2021, 29(2):  167-176.  doi:10.17520/biods.2020077
    摘要 ( 1833 )   HTML ( 82 )   PDF (860KB) ( 1269 )   知识图谱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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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生物多样性是农业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资源。中国自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重视农业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等保障体系, 并在农业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多样性3个层面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基本形成了异位保存和原生境保护相互补充的保护体系, 取得了显著的保护成效。本文概述了中国近70年来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在法律法规和保护机制、保护规划、保护体系和能力建设方面取得的进展, 指出我国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着未与国际国内发展战略相适应、保护体系不完整、保护能力不足等问题, 并提出完善我国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促进农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系统化、加快农业生物多样性主流化进程以及加强能力建设等相关建议。

    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履约进展及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启示
    高磊, 王蕾, 胡飞龙, 杨礼荣
    生物多样性. 2021, 29(2):  177-183.  doi:10.17520/biods.2020478
    摘要 ( 1192 )   HTML ( 41 )   PDF (708KB) ( 975 )   知识图谱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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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履约的核心议题之一, 对世界粮食安全、农业可持续发展以及实现碳中和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然而, 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 由于人口的持续增长和饮食结构的根本性改变, 农业扩张已成为生物多样性丧失的主要驱动力之一。本文基于《公约》条款、第二次至第十四次缔约方大会相关决定、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政府间科学与政策平台评估报告、第五版《全球生物多样性展望》(GBO-5)等内容, 系统梳理了《公约》谈判中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履约进展和演变进程, 分析了农业生物多样性面临的严峻形势及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 从深入农业生物多样性相关指标研究、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实现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以及推动非国家利益相关方参与等层面, 就加强中国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提出建议, 以期有利于塑造中国良好对外形象, 也为维护世界农业稳定和粮食安全、推动《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的顺利召开和成果达成奠定科学基础。

    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调查与评估: 以澜沧与康定两县域为例
    刘冬梅, 李果, 李俊生, 杨京彪, 肖能文
    生物多样性. 2021, 29(2):  184-192.  doi:10.17520/biods.2020492
    摘要 ( 963 )   HTML ( 41 )   PDF (860KB) ( 937 )   知识图谱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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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研究依据《县域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调查与评估技术规定》, 调查评估了云南省澜沧县和四川省康定市两县域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的分布数量与特征, 分析了传统知识保护与传承状况, 识别了主要受威胁因素和保护空缺, 旨在为我国传统知识保护和民族地区实施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推动《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名古屋议定书》等国际公约的履行。研究结果如下: 分别调查编目澜沧县、康定市的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145项、98项; 这些传统知识具有明显的地区气候与自然环境特征、生产生活实践特征、传统文化特征和地区社会经济特征; 相关部门在传统知识保护管理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 同时包括习惯法、传统节庆等传统文化和包括祭祀、神山、神林等宗教方式在内的地方社区行动在传统知识保护与传承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已被广泛应用于地方社区脱贫攻坚和产业发展; 传统知识保护立法仍不健全、受到威胁、保护意识薄弱及承载传统知识的生物资源减少是制约传统知识保护传承的主要因素。两县域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丰富, 并且地方社区有效参与了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今后应建立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国家制度; 加强宣传教育, 提升保护传承意识; 因地制宜开展传统知识保护; 推动传统知识相关生物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土著和地方社区”术语在中国的适用性和评价指标体系
    李保平, 薛达元
    生物多样性. 2021, 29(2):  193-199.  doi:10.17520/biods.2020477
    摘要 ( 1135 )   HTML ( 35 )   PDF (842KB) ( 617 )   知识图谱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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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j)条提出了术语“土著和地方社区”, 《名古屋议定书》关于遗传资源特别是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很多重要条款中都涉及该术语。然而, 二者均未对该术语予以定义, 国际社会对该术语的适用范围至今尚未达成一致, 缔约方只能根据公约文本内涵和各国具体国情予以推断和解读。当前的普遍理解包括殖民主义特征的“狭义土著和地方社区”和仅具有原住民特征的“广义土著和地方社区”两种情况。对于中国而言, “土著和地方社区”是否与中国少数民族社区概念上等同或完全不同, 对于全面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词源分析、定性和定量化等理论和实证研究, 构建了以少数民族具体地方社区为评估单元的“土著和地方社区特征”评价指标体系, 进而对部分少数民族具体地方社区进行了实际评估。结果表明, 一些至今仍然维持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及保留传统文化的少数民族地方社区具有明显的“土著和地方社区”特征, 适用于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这为理解国际上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和中国“少数民族”提供了思路, 为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中涉及“土著和地方社区”的条款提供了技术支持, 也为维护中国少数民族地方社区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公平惠益分享中的应有权益提供了理论基础。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进展、成效与前瞻
    刘春晖, 杨京彪, 尹仑
    生物多样性. 2021, 29(2):  200-211.  doi:10.17520/biods.2020082
    摘要 ( 2447 )   HTML ( 95 )   PDF (1496KB) ( 1749 )   附录    知识图谱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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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计划于2021年在云南昆明召开, 大会将评估《2011-2020年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执行情况及实施进展。如能达成协议, 将出台“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 作为指导2020年之后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最新纲领性文件。这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进程的一个里程碑, 也是展现中国以及云南多年来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的重要契机。作为中国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省份和具有全球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之一, 云南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投入巨大努力, 在全国较早发布省级《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2-2030年)》、开创地方立法先河、率先试点建设国家公园、较早开展县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评估研究工作、建立了首个国家级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等, 在就地保护、迁地保护、重大生态工程等众多领域都取得显著成效。本文在梳理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进展与成就的基础上, 对保护成效进行了评估, 并有针对性地探讨了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未来发展方向及重大意义, 加强全省农业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发挥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减贫示范作用、协调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保护等方面是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今后发展的重要方向, 同时本文也为进一步促进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提供了基础资料, 并为COP15提供地方履约实例。

    UNDP与中国合作实施GEF生物多样性项目的成就与经验
    马超德, 赵新华, 郑程, 冷斐
    生物多样性. 2021, 29(2):  212-219.  doi:10.17520/biods.2020128
    摘要 ( 1421 )   HTML ( 32 )   PDF (993KB) ( 914 )   附录    知识图谱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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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环境基金(GEF)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财务机制的运行主体, 已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了7个周期, 各国在执行GEF项目期间, 遇到了可持续性不强、项目设计方案复杂、期望过高等挑战。作为GEF的国际实施机构,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与中国政府合作, 针对各项挑战, 采取综合应对措施, 优化设计与实施的生物多样性项目取得了系列成就, 这些项目的实施是落实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和《2011-2020年生物多样性战略计划》的有效实践并提供了成功范例。这些应对策略与成就包括: (1)撬动了中国政府5-10倍的配套资金用于生物多样性相关工作, 推动生物多样性在中国各级政府的主流化, 使得财务、制度和环境的可持续得以实现。项目贡献于国家宏观战略规划和五年计划的制订、完善法律法规、探索融资机制、推进政策导向等方面, 并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国家重要议程, 使生态文明的理念发挥政策引领作用。(2)项目从设计到执行, 充分征询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目标的设定明智, 确保了项目的实施成效。(3)借鉴相关国家成功经验, 结合中国实际开展了诸多创新和示范。(4)提供培训、教育和广泛交流, 综合提升了生物多样性领域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能力, 对于增强技术、管理、协调、协作等领域的软实力和巧实力发挥了桥梁和纽带作用。(5)利用各种窗口和平台, 广泛开展宣传推广、研讨交流等, 提高了公众对生物多样性的认知, 为长期践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奠定群众基础。本文结合UNDP作为国际实施机构与相关部委和省级及地方政府共同实施的GEF生物多样性项目实践, 总结了项目的成就与经验, 期望为全球相关项目设计和实施以及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制定提供借鉴, 以共同实现“到2050年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愿景。

    推进生物多样性跨境区域保护的中国实践
    秦天宝, 袁昕
    生物多样性. 2021, 29(2):  220-230.  doi:10.17520/biods.2020104
    摘要 ( 1072 )   HTML ( 31 )   PDF (1054KB) ( 886 )   知识图谱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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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多样性跨境区域保护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及“爱知目标”关注的重点内容, 已成为国际社会环境共治的前沿领域。中国出于回应生态需求、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义务及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目的, 坚持生物多样性跨境区域保护探索, 推进该领域国际规则体系的建构, 形成多重层级合作共治的组织结构并产生联合执法、信息交流及合作管理的特色合作机制, 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生物多样性跨境区域保护的中国经验距离形成区域共识乃至全球方案仍有较大差距, 其原因一方面由于部分邻国合作意愿不强、合作能力不足等外部制约因素, 另一方面源于法律依据存在缺位、合作架构缺乏联系、合作范围太过狭窄的内部运行缺陷, 需通过把握多方共同利益基础及帮助提升他国能力建设克服外部障碍, 围绕补充法律规制体系、制定国家整体战略方案及扩充合作保护范围优化现有方案, 以推进生物多样性跨境区域保护中国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主要利益相关方在履行《名古屋议定书》中的关系与义务
    张渊媛, 钟震宇, 程志斌, 吕凤春, 蔡譞, 白加德
    生物多样性. 2021, 29(2):  231-237.  doi:10.17520/biods.2021002
    摘要 ( 768 )   HTML ( 15 )   PDF (891KB) ( 477 )   知识图谱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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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Access and Benefit Sharing, ABS)涉及三个主要利益相关方, 即提供方、使用方和监管方。在我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的过程中, 需深刻理解《名古屋议定书》中对于提供方、使用方和监管方的相关规定, 分析三方关系内涵及各自义务, 对有效履行《名古屋议定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提出, 为促进公平和公正的惠益分享, 提供方有义务明确生物遗传资源的原产地并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原产的生物遗传资源, 确定生物遗传资源的原始持有社区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原始持有人(或地方社区); 通过调查、登记和编目, 分析遗传资源的起源、形成及利用历史, 建立当地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档案; 通过ABS知识培训, 提高参与“获取与惠益分享”事务的能力, 特别是与使用方谈判ABS协议的能力。使用方有义务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原则, 在征得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和实质性参与下, 与土著和地方社区经共同商定条件, 签订体现公平惠益分享的ABS协议; 使用方要尊重土著和地方社区对保护和提供生物遗传资源的贡献, 制定行为守则, 履行社会责任; 还要在论文发表及专利申请时披露所使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来源和原产地。监管方有责任建立完善的ABS政策和法规体系; 建立ABS信息交换机制, 发布ABS相关信息; 规定提交获取申请所要求的材料, 提供“ABS协议”的模本, 并审查和批准“ABS协议”, 签发“合法来源证书”; 并通过建立检查点, 监督和监测ABS协议的履行。

    《生物多样性公约》审查机制的现状、挑战和展望
    于书霞, 邓梁春, 吴琼, 王真
    生物多样性. 2021, 29(2):  238-246.  doi:10.17520/biods.2020445
    摘要 ( 1079 )   HTML ( 38 )   PDF (776KB) ( 860 )   知识图谱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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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多样性丧失是全球共同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 强化《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执行是生物多样性全球治理当前面临的迫切问题, 而推进审查机制建设则是强化执行的一项重要议题, 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下已初步建立起一套涉及多个维度的审查机制, 不断审查《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有关议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然而, 审查机制面临着参与审查并强化问责的政治意愿尚显不足、国家信息投入有待加强、审查结论有待助力强化《生物多样性公约》执行、各类审查工具需加强统筹协调等主要问题, 由此也制约了审查工作的完善性和有效性。本文概述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下的执行机制, 并重点梳理了审查机制的主要环节和内容, 分析了当前面临的主要障碍, 并就审查机制的进一步建设与强化提出建议, 以期为开展《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与制度建设, 以及有关的研究工作提供参考。在战略层面, 本文认为应当在整体、全面和平衡地推进构建“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前提下推进《生物多样性公约》审查机制建设, 应当加强高层政治推动并调动各方行动意愿, 为发展中国家适用一定的和必要的灵活性; 在技术层面, 本文认为应当强化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审查机制前端的国家信息汇报, 应鼓励缔约方参与具有促进性的审查工作, 为国家自主评估执行情况提供重要补充, 并且审查内容也应当全面和平衡, 可以考虑采取全球盘点机制助力各方弥合执行差距并提升执行力度。

    生物多样性国际发展援助作用、现状与中国行动思考: 基于CBD履约视角
    陈曦, 王泺
    生物多样性. 2021, 29(2):  247-258.  doi:10.17520/biods.2020392
    摘要 ( 953 )   HTML ( 48 )   PDF (1279KB) ( 760 )   知识图谱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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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多样性国际发展援助是在全球范围达成《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目标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的主要途径, 也是中国在全球范围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参与国际环境治理、维护中国海外发展利益和构建良好国际形象的重要政策工具。当前中国生物多样性对外援助理论和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 研究基于对全球生物多样性官方发展援助(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 ODA)融资水平分析, 以及全球主要多边和双边生物多样性援助组织政策经验总结, 从援助融资、总体布局、重点实施三个层面提出中国生物多样性对外援助总体规划和行动建议, 以期为即将于2021年在云南举办的COP15大会上, 中国作为东道国提出未来十年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国际倡议和国家行动计划提供理论支持。

    2020年后生物多样性保护需要建立新的资金机制
    魏伟, 申小莉, 刘忆南
    生物多样性. 2021, 29(2):  259-268.  doi:10.17520/biods.2020415
    摘要 ( 1098 )   HTML ( 47 )   PDF (1032KB) ( 1095 )   知识图谱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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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将评估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已有进展, 审议并通过“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 后者是实现2050愿景“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键, 有助于达成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生物多样性资金机制现在是将来也是实施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的重要保证。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信息交换所的数据, 目前各缔约方每年对本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投资额度占其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比较小。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2015年时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投入占GDP比例为0.255%, 在世界各国中处于比较高的水平。近年中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投入连年增加, 2019年时已经达约0.6%。有研究表明, 目前全球每年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的缺口至少500亿美元, 未来十年还有更大的资金缺口, 而且当前已有生物多样性资金渠道比较单一, 并存在一些短板, 远远不能满足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的要求, 急需建立新的资金机制, 调动更多资源, 推动2030年生物多样性保护任务和目标的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资金机制可以与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内的其他相关环境公约协同增效, 比如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气候变化减缓等环境目标联系起来。中国作为COP15的东道国, 有积极协调磋商的责任, 力求在大会上推动形成一个新的资金机制, 即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 为“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实施保驾护航。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机制将独立于现有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机制, 具有多样化投资渠道并引入绩效评估机制, 将经费与任务目标关联,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支持发展中国家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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