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 ›› 2015, Vol. 23 ›› Issue (5): 673-680. DOI: 10.17520/biods.2015136
摘要:
目前国际层面已有多个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多边公约(包括条约和协定), 如《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湿地公约》等。本文基于相关国际公约的既有战略目标, 分析了这些战略目标与保护生物多样性之间的关系。这些公约的实施在国际层面是由联合国的不同机构负责, 在国家层次也是由不同的政府部门来牵头。在中国, 生物多样性相关公约的履行机构主要有环境保护、林业、农业等多个政府主管部门。我国现有履约机制的模式是针对某一公约建立一个多部门的履约协调委员会, 并在牵头部门建立一个行政办事机构。履约工作中常见的问题有: 各履约机构在参与公约国际谈判和开展国内履约工作中因缺少沟通和协调, 造成对外政策不一致、对内工作重复的现象; 部门间缺少信息共享机制, 甚至相互不提供数据。最后, 作者建议在国家层次上建立生物多样性国际履约的协同战略, 包括为协调生物多样性议题的国际谈判立场而建立协同工作组, 为增强国家履约效率而综合各部门履约行动, 以及建立国家生物多样性信息交换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