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 ›› 2021, Vol. 29 ›› Issue (2): 231-237. DOI: 10.17520/biods.2021002
张渊媛1,2, 钟震宇1,2, 程志斌1,2, 吕凤春3, 蔡譞3, 白加德1,2,*()
Yuanyuan Zhang1,2, Zhenyu Zhong1,2, Zhibin Cheng1,2, Fengchun Lü3, Xuan Cai3, Jiade Bai1,2,*()
摘要:
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Access and Benefit Sharing, ABS)涉及三个主要利益相关方, 即提供方、使用方和监管方。在我国履行《名古屋议定书》的过程中, 需深刻理解《名古屋议定书》中对于提供方、使用方和监管方的相关规定, 分析三方关系内涵及各自义务, 对有效履行《名古屋议定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提出, 为促进公平和公正的惠益分享, 提供方有义务明确生物遗传资源的原产地并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原产的生物遗传资源, 确定生物遗传资源的原始持有社区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原始持有人(或地方社区); 通过调查、登记和编目, 分析遗传资源的起源、形成及利用历史, 建立当地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档案; 通过ABS知识培训, 提高参与“获取与惠益分享”事务的能力, 特别是与使用方谈判ABS协议的能力。使用方有义务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原则, 在征得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和实质性参与下, 与土著和地方社区经共同商定条件, 签订体现公平惠益分享的ABS协议; 使用方要尊重土著和地方社区对保护和提供生物遗传资源的贡献, 制定行为守则, 履行社会责任; 还要在论文发表及专利申请时披露所使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来源和原产地。监管方有责任建立完善的ABS政策和法规体系; 建立ABS信息交换机制, 发布ABS相关信息; 规定提交获取申请所要求的材料, 提供“ABS协议”的模本, 并审查和批准“ABS协议”, 签发“合法来源证书”; 并通过建立检查点, 监督和监测ABS协议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