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 ›› 2024, Vol. 32 ›› Issue (4): 23454. DOI: 10.17520/biods.2023454
杨锐1,2*,侯姝彧3,张引4,赵智聪1,2
1. 清华大学国家公园研究院, 北京 100084; 2.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景观学系, 北京 100084; 3. 华南农业大学林学与风景园林学院, 广州 51064; 4.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重庆 400045
Rui Yang1,2*,Shuyu Hou3,Yin Zhang4,Zhicong Zhao1,2
摘要: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提出“30×30”目标,呼吁到2030年保护全球30%的陆地和海洋面积。目前自然保护地覆盖率不足、拓展空间有限、与其他土地类型兼容性有限,实现生物多样性全面有效保护的目标不能仅仅依靠自然保护地。然而,国际上提倡的“其他基于区域的有效保护措施”(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 OECMs)尚存较多局限,与我国实际情况的适配性不足,难以直接指导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外就地保护实践。中国需要尽快建立一套与当前自然保护地相互补充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就地保护体系。基于此,本研究提出“自然保护兼用地”(conservation compatible land, CCL)的概念——“由各类主体申请、各级政府依法确认,以保护和利用相兼容的管理方式,对高生物多样性地区进行长期、有效保护的陆域或水域”,作为我国自然保护地外的就地保护措施。本研究对CCL的内涵、定位、特征进行初步界定,并从法律政策和管理实践方面论述其可行性。未来我国的国土空间布局应包含自然保护专用地(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CCL(兼有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农林渔牧、文化、生活等其他使用功能)以及可持续利用地(其他生产与生活用地)三大类。CCL有助于整合我国现有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外的保护措施,全面系统认识自然保护地外的就地保护措施的作用,梳理经验、推广实践、整合资源、扩大影响。未来可进一步形成多层次、多梯度、保护与利用统筹协调的全域土地利用空间格局,使每一寸中国国土都兼顾保护与发展功能。本研究旨为中国自然保护地外的就地保护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并为全球“30×30”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