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 ›› 2011, Vol. 19 ›› Issue (1): 113-119. DOI: 10.3724/SP.J.1003.2011.07001
摘要: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0次缔约方大会(2010年10月, 日本名古屋)通过了《名古屋议定书》, 这为全面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大目标, 特别是第三项目标(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迈出了关键一步。建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ABS)国际制度是《生物多样性公约》过去10年来的一项主要任务, 《公约》缔约方大会于2000年专门建立了 “ABS工作组”, 致力于该ABS国际制度的谈判。自2001年在德国波恩召开ABS工作组第1次会议到《名古屋议定书》达成, 一共召开了9次工作组会议, 其中第9次工作组会议召开了3次续会。《名古屋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议定书目标; 适用范围; 获取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要求(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共同商定条件”下公平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所产生的惠益; 确保遵约的措施, 包括披露遗传资源来源与原产地, 遗传资源合法来源证书和监测遵约的检查点; 能力建设等。谈判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遗传资源的定义是否包括衍生物, 以及采取何种措施监测遗传资源的利用。因分歧太大, 议定书文本未能规定在申请专利时强制性披露遗传资源来源及原产地, 对建立遵约的监测检查点也未严格要求, 在处理收集保存库中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方面也不太明确。中国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 是遗传资源重要提供国。《名古屋议定书》的通过和实施将对加强中国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及促进其公平惠益分享具有重要意义。中国需要加强国家层次的立法, 以配合议定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