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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后生物多样性保护需要建立新的资金机制
魏伟, 申小莉, 刘忆南
生物多样性    2021, 29 (2): 259-268.   DOI: 10.17520/biods.2020415
摘要   (1292 HTML53 PDF(pc) (1032KB)(2660)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将评估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已有进展, 审议并通过“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 后者是实现2050愿景“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键, 有助于达成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生物多样性资金机制现在是将来也是实施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的重要保证。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信息交换所的数据, 目前各缔约方每年对本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投资额度占其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比较小。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2015年时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投入占GDP比例为0.255%, 在世界各国中处于比较高的水平。近年中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投入连年增加, 2019年时已经达约0.6%。有研究表明, 目前全球每年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的缺口至少500亿美元, 未来十年还有更大的资金缺口, 而且当前已有生物多样性资金渠道比较单一, 并存在一些短板, 远远不能满足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的要求, 急需建立新的资金机制, 调动更多资源, 推动2030年生物多样性保护任务和目标的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资金机制可以与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内的其他相关环境公约协同增效, 比如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气候变化减缓等环境目标联系起来。中国作为COP15的东道国, 有积极协调磋商的责任, 力求在大会上推动形成一个新的资金机制, 即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 为“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实施保驾护航。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机制将独立于现有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机制, 具有多样化投资渠道并引入绩效评估机制, 将经费与任务目标关联,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支持发展中国家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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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全球新生物多样性基金来源的可能框架。来自OECD (2019)并有改动。
正文中引用本图/表的段落
该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建议由中国牵头, 欢迎并联合法国、德国等热心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缔约方参加, 并与全球私营部门合作, 投资不少于100亿美元, 并建立可持续的增资机制。这个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的资金既可来自公共资金, 也可来自私营资本; 既可来自各政府的行政支出, 也可来自国际援助。这种援助可以是贷款也可以是赠款, 或其他形式, 比如债务自然转换资金。资金来源也包括其他环境国际公约, 如《湿地公约》、《联合国防止沙漠化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的投入。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一方面积极引导各方资金的流入, 另一方面宣传并鼓励私营企业的投入, 特别是国际跨国投资公司的参与(包括中国的公司)。比如, 法国政府将企业社会责任承诺纳入了其国内生物多样性战略与行动计划中(Wolff et al, 2018)。我们认为, 在实际工作和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承诺中, 承诺既可以是实践中的保护行动, 也包括部分资金形式。这个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可以参考OECD (2019)给出的框架, 并考虑融入绿色金融, 包括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并源于其他环境公约的资金(图2)。在资金管理上要有创新, 引入绩效评估机制, 与其国内生物多样性战略与行动计划的目标或生物多样性保护承诺相关联, 提高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率, 提升发展中国家参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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