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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后生物多样性保护需要建立新的资金机制
生物多样性
2021, 29 (2):
259-268.
DOI: 10.17520/biods.2020415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将评估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已有进展, 审议并通过“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 后者是实现2050愿景“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键, 有助于达成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生物多样性资金机制现在是将来也是实施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的重要保证。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信息交换所的数据, 目前各缔约方每年对本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投资额度占其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比较小。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2015年时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投入占GDP比例为0.255%, 在世界各国中处于比较高的水平。近年中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投入连年增加, 2019年时已经达约0.6%。有研究表明, 目前全球每年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的缺口至少500亿美元, 未来十年还有更大的资金缺口, 而且当前已有生物多样性资金渠道比较单一, 并存在一些短板, 远远不能满足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的要求, 急需建立新的资金机制, 调动更多资源, 推动2030年生物多样性保护任务和目标的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资金机制可以与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内的其他相关环境公约协同增效, 比如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气候变化减缓等环境目标联系起来。中国作为COP15的东道国, 有积极协调磋商的责任, 力求在大会上推动形成一个新的资金机制, 即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 为“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实施保驾护航。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机制将独立于现有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机制, 具有多样化投资渠道并引入绩效评估机制, 将经费与任务目标关联,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支持发展中国家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 ![]() View image in article
图1
2006-2010年间, 在《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下, 主要发达国家和中国对发展中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平均每年资助额。数据来自《生物多样性公约》信息交换所 (
正文中引用本图/表的段落
根据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要求, 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环境, 发达国家有捐资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海外援助的责任。虽然发达国家承诺, 在2000年其对外援助额度要达到国民生产总值(gross national product, GNP)的0.7%, 但是到2004年只有少数北欧国家如挪威、丹麦、瑞典和荷兰达到了0.7%的目标(Primack和马克平, 2009)。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信息交换所的数据(
值得注意的是, 德、法、日本等国均有比较高的对发展中国家的生物多样性援助额度(图1)。201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时, 日本政府承诺了20亿美元的生物多样性基金(
本文的其它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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