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 2021, 29(12): 1583-1590 doi: 10.17520/biods.2021364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专题

中国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的政策、法律制度分析和建议

周志华,1,*, 金效华,2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北京 100714

2.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系统与进化植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北京 100093

Analysis and suggestions on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on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 wild plants in China

Zhihua Zhou,1,*, Xiaohua Jin,2

1 Department of Wildlife Conservation, National Forestry and Grassland Administration, Beijing 100714

2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ystematic and Evolutionary Botany, Institute of Botany,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Beijing 100093

通讯作者: *E-mail:citeszzh@sina.com

编委: 严岳鸿

责任编辑: 黄祥忠

收稿日期: 2021-09-9   接受日期: 2021-12-1  

Corresponding authors: *E-mail:citeszzh@sina.com

Received: 2021-09-9   Accepted: 2021-12-1  

摘要

中国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最近40年, 中国的植物多样性保护取得了巨大成就, 实施了多项政策和法律, 尤其是《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先后颁布, 奠定了中国植物保护的法律和政策框架, 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网络基本形成。但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相比, 野生植物保护依然存在许多不足。本文系统回顾了中国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从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开发利用活动管理三方面分析了其优缺点并提出建议; 重点对修订《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包括修订野生植物和人工培植的定义、优化对开发利用活动的管理程序、加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衔接、细化优化罚则等。

关键词: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保护政策; 法律制度;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修订建议

Abstract

Aims: China is the home to the world’s second-richest flora with approximately 36,000-41,000 species of higher plants. Plant conservation has reached great achievements in the last 40 years, especially with the publications of Regulation on Conservation of Wild Plants of China and the List of National Key Protected Wild Plants. These publications were issued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wo decades ago and recently have been amended with updates. Many national nature reserves and botanical gardens have been established to protect the national diversity of plant species, which formalized the in situ and ex situ conservation network. However, there are notable gaps between the conservation needs and the legitimate base in the new era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This review surveys the achievements within botanical conservation and illustrates the gaps in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on plant conservation in China. Congruently, we propose suggestions for revising the Regulation on Conservation of Wild Plants of China.
Methods: We summarized the current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policies on wild plants in China and analyzed the central policies and measures from three facets, e.g., in situ conservation, ex situ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n exploitation and utilization.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se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have been analyzed and compared with wild animal management. Furthermore, relevant suggestions to revise the Regulation on Conservation of Wild Plants of China have been provided.
Results: Our analyses indicated the revision of Regulation on Conservation of Wild Plants of China needs to be expedited to enhance in situ and ex situ conservation, including revising the definition of the term “wild plants” and “artificial propagation”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procedure for exploitation, to enhance the connection between international laws and domestic laws, and to refine the punishment rules.

Keywords: national key protected wild plants; conservation policy; Regulation on Conservation of Wild Plants of China; revision sugg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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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格式

周志华, 金效华 (2021) 中国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的政策、法律制度分析和建议. 生物多样性, 29, 1583-1590. doi:10.17520/biods.2021364.

Zhihua Zhou, Xiaohua Jin (2021) Analysis and suggestions on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on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 wild plants in China. Biodiversity Science, 29, 1583-1590. doi:10.17520/biods.2021364.

中国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 高等植物约有36,000-41,000种(含种下等级), 其中约18,000种为中国特有种(The Biodiversity Committee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2017; Xie et al, 2021)。野生植物资源既为人类提供了粮食、蔬菜、药材、木材、花卉、氧气等, 又是重要的遗传资源, 还是文化发展的物质载体和灵感源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是人类实现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的重要保障。

近40年来, 中国植物多样性保护取得了巨大成就, 相关法律和政策不断出台, 法律框架不断完善, 有力支撑了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 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网络基本形成。对中国履行《全球植物保护战略(2011-2020)》进展情况的分析表明, 总计16个目标中, 中国已完成目标75%-100%的有6个, 50%-75%的6个, 另有4个已完成目标的25%-50%, 总体进展良好(任海, 2021)。但近年来, 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挑战不断显现: (1)在日常管理中, 管理对象“野生植物”越来越难以界定, 造成执法困难; (2)一些亟待保护的物种迟迟无法进入保护名录; (3)部分濒危物种分布分散, 无法以设立自然保护地的方式加以保护; (4)无序开发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的现象依然存在, 部分野生植物资源被过度使用; (5)《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的配套法规不足, 许多条款内容比较泛化, 细节不足, 容易形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 如何避免类似的各种怪圈是管理工作面临的长期挑战; (6)现有的迁地保护机构分散, 物种收集保存和拯救工作缺乏系统性筹划; (7)野生植物保护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宣传缺乏力度, 亟需改善和提高; (8)国际法和国内法衔接不够等。

针对这些问题, 多位学者提出了各种建议和想法。罗毅波等(2003)回顾了中国兰科植物的保育现状, 提出了加强研究、确定保护热点、开展迁地保护和宣传教育等建议; 邢荣华( 邢荣华 (2007) 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法的完善. 东北林业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哈尔滨.)讨论了中国野生植物保护立法完善的必要性, 提出制定《野生植物保护法》, 并对部门分工、管理范围、法律责任等提出建议; 林龙(2008)提出了提升法律层级、扩大保护范围、加大处罚力度等建议; 杨文忠等(2015)分析了极小种群野生植物的概念及其对中国野生植物保护的影响, 认为这一概念及相关拯救保护工程的实施具有里程碑意义。这些建议和想法从法律修订、类群研究、管理实践和系统分析等方面进行讨论, 很好地推动了我国植物多样性管理制度的改善和发展。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 出台了多部法律和大量政策文件, 加入了多个相关国际协定, 近年进一步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基本国策, 并在国际社会率先提出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理念。2021年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 讨论了《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 主要目的是应对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的严峻挑战, 重点之一是如何加强野生植物保护, 力争逆转野生种群下降、物种绝灭的趋势。因此, 在我国全面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国际社会启动新的十年保护目标的背景下, 很有必要对我国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全面系统的回顾、梳理和分析, 并提出针对性建议。本文从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及规范利用的管理措施这3个维度系统梳理分析了中国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提出全面改进保护管理工作的建议, 并结合近年来法律制度暴露的问题缺陷, 重点讨论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修订, 提出了较为具体的修改建议。

1 中国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政策和法律制度

1.1 就地保护

1.1.1 国内法律制度

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开始进行就地保护工作, 原林业部制定了《关于天然森林禁伐区(自然保护区)划定草案》, 陆续建立了鼎湖山、卧龙等自然保护区; 1981年建立第一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第一个国家森林公园。在此基础上, 先后颁布了多部涉及野生植物就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家林业局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2001), 包括1985年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4年颁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就地保护核心法规)、2006年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1997年颁布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的《森林法》等, 对就地保护地设置原则、珍稀濒危植物保护方法、保护地内人类活动管理进行阐述, 基本确定了中国植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外,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均对保护野生植物发挥了积极作用。

1.1.2 国际法律框架

中国先后加入多个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公约, 如1981年正式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1985年正式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WHC), 1992年正式加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Ramsar Convention, 简称《湿地公约》), 1993年正式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CBD), 1997年正式加入《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UNCCD)等。这些国际公约组成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合作机制, 部分公约的内容已和中国国内法律或政策衔接。

CBD是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的核心法律框架, 从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多样性3个层次推动保护, 强调保护、可持续利用和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三原则, 先后制定了多个指导性目标和战略规划, 如著名的“爱知目标”和《全球植物保护战略》; 2021-2022年CBD正在制定今后10年的保护框架及植物保护战略。WHC严格限制自然遗产地的开发活动, 《湿地公约》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分别对湿地和荒漠植物的就地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CITES的重点是管控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 要求对资源的利用不会导致物种濒危甚至绝灭, 在对野生种群调查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可持续利用, 并确保来源合法。

1.1.3 重大工程

2000年以来, 多项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得到部署和实施: 如原国家林业局(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开展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 通过开展旗舰物种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 带动重要栖息地或原生境保护修复, 有效保护了中国90%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65%的高等植物群落和71%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https://politics.people.com.cn/n1/2021/1008/c1001-32247150.html); 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全国极小种群野生植物拯救保护工程规划(2011-2015)》有效推动了极小种群野生植物的保护(杨文忠等, 2015; 张则瑾等, 2018); 2020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简称《双重规划》), 以国家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为基础, 统筹考虑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地理单元的连续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涵盖了从寒带、温带、亚热带到热带的植被类型, 将全面改善中国自然生态系统, 促进野生植物保护(http://www.forestry.gov.cn/html/main/main_72/20200611183423666285011/file/20200611183608986247918.pdf)。另外, 中国实施约20年的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约30年的三北防护林工程等, 都是以保护和修复植被为主要方式, 对野生植物保护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1.1.4 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

1949年以来, 林业、农业、环保等部门建立了不同类型和宗旨的自然保护地。根据2021年1月的数据, 中国(港澳台未统计)有各类自然保护地约1.18万个, 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74个、国家森林公园906个、国家湿地公园899个、国家风景名胜区244个等, 占陆域国土面积的18%、领海的4.1% (http://www.forestry.gov.cn/main/5981/20210216/063533609649236.html)。所有自然保护地在2018年开始实现统一管理, 2020年3月启动整合优化, 预计2021年完成。

2013年,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提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 2015年, 发改委等印发《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 正式启动试点; 2017年,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2019年6月, 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大熊猫国家公园等10处体制试点启动, 先后在总体规划、机构设置、法规建设、自然资源资产登记、社区共管、特许经营权、地役权试点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尝试, 并研究制定总体布局方案; 2020年开展了体制试点全面评估; 2021年10月宣布正式设立第一批5个国家公园。

1.2 迁地保护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种子法》《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为迁地保护提供了法规依据。在活体植株保存方面, 中国约195个主要植物园开展了以苏铁科、棕榈科、兰科、木兰科、裸子植物等为代表性的专类资源收集和广泛收集工作; 到2016年, 收集了来自288科2,911属的22,104种乡土植物, 分别占中国全部乡土植物科、属、种的91%、86%和65% (任海, 2021)。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方面, 中国已建成1个长期种质库、1个备份种质库与10个中期种质库, 保存了包括粮食在内的340多种农作物的种质资源(任海, 2021)。在野生植物种质资源保存方面, 建成了中国西南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 目前已保存10,601个植物物种(达我国有花植物物种总数的36%)的种子材料85,046份, 植物离体培养材料2,093种24,100份, DNA分子材料7,324种65,456份(http://www.genobank.org/Departments)。制定了《全国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利用规划(2014-2025年)》, 现有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原地、异地保存库161处, 建成国家林草种质资源设施保存库山东分库、新疆分库, 保存各类林木种质资源10万余份, 保存以牧草为主的草种质资源6万多份。在野外回归方面, 截至2020年底, 中国科学家已野外回归206个物种, 其中112个为中国特有种(http://www.greentimes.com/green/news/dzbh/ysdw/content/2020-12/11/content_471882.htm)。

1.3 野生植物的开发利用管理制度

1996年发布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所保护的野生植物, 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除了前文提到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措施, 主要建立了以下制度:

1.3.1 名录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一级和二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由国务院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商环保、建设等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级政府制定并公布。除一些宏观条款外, 《条例》的大多数规定都是针对《名录》所列物种。

《名录》(第一批)于1999年颁布(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0/content_60072.htm), 目前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地方名录。2021年9月, 经国务院批准,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农业农村部颁布了新的《名录》, 共455种和40类(约1,101种)。其中国家一级54种和4类(约126种), 国家二级401种和36类(约975种) (http://www.forestry.gov.cn/main/5461/20210908/162515850572900.html; 鲁兆莉等, 2021)。

1.3.2 资源调查制度

《条例》规定, 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中国先后组织了两次全国调查, 其中第二次涉及309种(含变种)。于2018年启动了野生兰科植物专项调查, 目前已覆盖8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遗憾的是, 目前的《条例》并没有明确提到针对野生植物的监测制度, 只提到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和地方重点保护植物生长的影响。从管理实践看, 由于野生植物调查组织复杂、周期长、耗资大、类群特异性强, 一般10年左右才能开展1次, 很难及时掌握野外种群的动态情况, 导致物种信息滞后, 管理困难。有必要开展科学监测, 及时更新种群动态。

1.3.3 采集证制度

《条例》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而采集的,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植物应向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这是避免野生植物被过度采集的重要手段。

1.3.4 出售、收购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必须经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这为可持续利用野生植物提供了制度基础。

1.3.5 进出口管理制度

CITES规定(https://cites.org/eng/disc/text.php)进出口附录I和附录II所列物种需取得进出口证明书, 经海关查验放行。附录涉及中国2,000多个物种, 例如兰科、苏铁科、红豆杉属(Taxus)、黄檀属(Dalbergia)等。中国的《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于2006年颁布实施, 是与履行CITES密切相关的法规, 对濒危物种主管部门、核发进出口证明书的条件、程序、期限、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 并采取比CITES更严格的管理措施, 进口CITES附录II物种和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也要求办理证明书。该法规与CITES相互衔接, 对避免中国野生动植物的过度国际贸易发挥了积极作用。

《名古屋议定书》提供了遗传资源跨境转移的国际管理框架, 采用知情同意和惠益公平分享原则。由于动植物是遗传资源载体, 因此CITES也是遗传资源进出境的管理工具之一。因中国国内法律尚不健全, 虽然防止遗传资源流失的原则写进了法律, 但操作性不强, 遗传资源流失时不易发现, 发生后难以追责, 生物海盗现象时有发生, 惠益分享也限于少数案例, 因此需尽快完善法律体系。

2 现有政策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 中国的就地和迁地保护都存在一些问题, 如就地保护法规分散、相互矛盾、存在空缺、申报体系自下而上, 保护地体系亟待优化; 迁地保护系统性不强、规模不够, 遗传资源管理法律不健全等。而《条例》作为植物多样性保护的主要依据, 是这些问题的一个缩影, 亟需修订。主要问题如下:

2.1 《名录》修订不及时

《名录》(第一批)公布于1999年, 包括近300种。此后, 原国家林业局和原农业部曾研究第二批《名录》, 但进展缓慢。许多野外采挖数量较多、需严格管理的物种, 甚至许多极度濒危的旗舰物种, 包括兰科植物、景天科红景天属(Rhodiola)植物等都未列入, 导致保护管理无法可依。此次《名录》修订有效解决了该问题, 但《条例》尚未建立合理的《名录》变更机制。

2.2 开发利用的管理条款较为粗放

与动物保护管理相比, 《条例》中有关植物保护工作的措施不多且粗放, 许多条款缺乏细节, 难以操作(附录1)。植物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存在几个明显的缺陷: (1)不涉及加工、运输、利用等贸易环节; (2)没有明确把可持续利用作为批准出售和收购活动的基本原则, 采集证发放的科学性有待提高; (3)购买和收购难以区分, 很难执行。另外, 由于野生植物贸易的复杂和数量巨大, 只有部分物种实现了对出售和收购活动的管理。

2.3 处罚条款过于简单

《条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过于简单: (1)涉及的违法行为种类不全, 例如没有关于破坏或污染野生植物原生境、非法加工野生植物的处罚措施; (2)处罚力度轻, 犯罪成本低; (3)对于危害程度及其后果没有细化区分, 目前仅两个等级, 也没有对采伐、采挖、采集叶片、种子、割取树脂等不同行为进行区别, 而有的采集方式会导致植物死亡, 例如采伐树木、采挖根部、环剥树皮, 有的则不会导致植物严重损害, 例如采集种子和叶片。这些都导致在法律执行中存在不科学、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

2.4 缺少野生植物价值评估客观标准

由于对野生植物的价值没有核定标准, 对野外仅有几千株、几百株甚至几株的物种, 与尚有百万甚至千万株的物种不加区别, 不能体现社会危害程度的差异; 有时所采挖植物尚未交易, 难以确定违法所得; 有时无法区别物种价值和加工后的产品价值, 造成量刑时没有合理依据。新《名录》出台后, 许多草本植物列入, 这一问题将更为突出。

2.5 缺少配套法规

《条例》出台后, 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细化的管理法规, 如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往往允许一定程度的利用, 但并没有制定采集证管理办法, 也没有将可持续利用原则以适当的方式加以明确。

3 保护管理建议

通过多年保护管理实践, 以及多次组织国内学者、保护团体讨论, 并对多个保护区和管理机构的调研工作, 我们建议从以下6方面加强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完善管理制度, 完善后的野生植物管理的框架体系见图1

图1

图1   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框架体系

Fig. 1   Framework of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of wild plants


3.1 加强对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

(1)通过实施《双重规划》, 特别是其中的《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 强化对野生植物的保护; (2)进一步完善就地保护网络, 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空白地区进行规划和覆盖, 尤其是全球生物多样性关键性区域、全国生物多样性代表性区域; (3)加大对保护地外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保护小区)的扶持力度, 这类保护点由于土地性质、地块分散等原因, 不便纳入自然保护地, 需要系统划定一批保护小区, 并通过加大经费支持提升管护水平。

3.2 加强对野生植物的迁地保护

(1)完善现有保护设施, 提升科研水平; (2)建设迁地保护网络, 增加野生植物保存数量和覆盖度; (3)系统建设一批濒危野生植物扩繁和迁地保护研究中心, 加强重点类群的拯救和野外回归; (4)统筹种质资源保存工作, 提升规模和水平。要在现有植物园、树木园、繁育中心、种质资源库等基础上, 分析迁地保护空缺, 针对现有科研、设施、覆盖度、气候条件等, 采取挂牌、支持经费、联合建设等方式进行推动, 制定目标物种清单, 逐步实现中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全覆盖、本土特有植物全覆盖、重要类群全覆盖等。2021年10月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上,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建立国家植物园体系, 将有效推动迁地保护网络的强化和完善。可在现有植物园中遴选一些各方面工作基础较好、具备一定规模和水平的植物园, 通过全面提升野生植物收集保存、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展示游憩等核心功能, 设立一批国家植物园, 从而构建由国家植物园、植物园(含树木园)、扩繁和迁地保护中心、种质资源库等共同组成的迁地保护体系。

3.3 完善法律制度

一方面, 加快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 出台《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湿地法》等法规, 解决就地保护法规分散、相互矛盾的问题, 并明确赋予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执法权, 完善就地保护措施。另一方面, 《条例》制定早, 可操作性不强, 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和保护需要。2018年, 原国家林业局启动《条例》修订工作, 开展了多次调研讨论, 各方辩论激烈。作者根据工作实践和研讨情况, 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条例》及配套法规。

3.3.1 修订野生植物的定义

在司法实践中, 原生地的范围很难界定。建议将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正式野生植物资源调查确认有分布的县级行政区域作为原生地。另外, 考虑到一些极度濒危或极小种群物种野外回归数量不大, 但对物种的存续至关重要, 建议将野外回归种群也纳入野生植物范围加以保护。

3.3.2 定期修订《名录》

考虑到社会发展迅速, 应在法律中明确至少每五年修订一次名录, 并允许根据具体情况, 及时调整《名录》, 避免亟待保护的物种迟迟无法保护。

3.3.3 加强对原生境的管理

野生植物依赖于其所生存的环境。要明确对其原生境的保护措施, 如对有毒农药等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监管基础设施建设、资源采挖、放牧、游览等人类活动, 要客观评价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等。目前法律比较模糊, 缺乏可操作性。

3.3.4 健全利用管理制度

一方面, 一些物种虽不濒危, 但只有通过有效管理才能保证资源可持续利用; 还有一些物种为濒危物种, 但科学研究和育种活动仍需获取少量野生资源, 需对采集严格管控。另一方面, 一些植物资源数量允许合理利用一部分, 一旦管理过严就会严重影响正常的经贸活动, 增加管理和社会成本, 最终无法落实。《条例》未对这几类情况区别施策。应考虑从以下方面完善:

(1)修订人工培植的定义。考虑到植物的人工培植技术已经十分成熟, 建议参考CITES和中国国情, 修改人工培植定义, 明确对合法来源亲本的要求和控制条件的范围、模式。同时, 简化对来自人工培植植株的标本的出口管理流程, 统一认定标准和程序。

(2)优化开发利用的管理模式。在借鉴动物管理对植物开发利用的重要环节进行管制的同时, 不宜简单套用, 主要原因如下: (i)无论是数量还是币值, 野生植物的贸易量往往都十分巨大, 对物种资源保护的影响也大得多。例如, 中国2020年度计划的甘草总采集量为90,412.95 t, 其中野外采集3,223 t, 人工培植87,189.95 t。(ii)野生植物利用广泛, 货物类型极为多样, 且常发生形态改变, 难以鉴别; DNA条码技术因对DNA样品要求高而很难在各种变形加工后的材料中应用和普及, 检测成本较高。(iii)许多植物能人工培植, 但在执法时很难区分人工或野生来源; 需要开发新的实用的溯源技术进行鉴定。(iv)野生植物的贸易链条更为复杂, 过严管理意味着大量的行政资源投入, 也将对经贸活动带来难以预测的影响。

目前, 可行的办法是参考CITES理念, 重点细化野生资源采集活动管理。(i)细化对采集证的要求, 严格执行行政许可。(ii)凡允许对野生资源开展一定规模贸易的物种, 应根据可持续利用原则批准合理的采集量, 还可制定年度限额。(iii)考虑到极为复杂的贸易链条和巨大的贸易量, 建议除少数特别珍稀的物种或例外情况, 不再对市场上的其他销售、加工、运输、利用等活动使用行政许可, 但可以采取备案措施, 并要求企业承担尽职调查责任, 留存可供溯源的依据, 例如合同、发票、文件等, 采用抽查和违法者重罚的方式, 打击非法贸易活动。(iv)在进出口环节对野生来源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 同时简化人工培植成熟的物种的审批程序, 以此平衡保护需求和有限行政资源的矛盾。

(3)弥补对新贸易模式的管理空白。随着技术进步, 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发展, 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出现。对在互联网上销售野生动植物的行为应加强监管, 明确政府、买方、卖方、交易平台各自的法律责任。应当对在互联网上销售行为的取证程序和证据采用进行规定, 如必要可在《条例》中设定衔接条款。

3.3.5 妥善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问题

(1)建议对于CITES禁止或限制贸易的物种, 首先由濒危物种管理机构进行分类核定。一方面体现中国的司法主权, 在国内不直接执行国际法规定; 另一方面可在核定时对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科学评估。通常CITES附录I物种是因为濒危或极度濒危, 需要对贸易活动进行禁止或严格限制而列入; 但附录II物种的列入原因复杂, 包括几类: 有的是物种濒危, 需对贸易活动管理; 有的是根据相似性原则, 即该物种与其他附录I或附录II物种十分相似, 为便于管控后者的贸易而列入; 有的是根据谨慎原则, 为避免过度的贸易活动导致物种濒危而列入; 还有的涉及人工繁育或培植的物种。显然非法贸易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 需区别对待。(2)可以考虑在极特别情况下, 经国务院批准, 对非原产中国的CITES附录物种参照本土物种管理。这将为特殊情况的管理提供法律工具。当然, 这意味着严格的管控和大量行政成本, 因此, 要严格限制使用。

3.3.6 细化对违法活动的处罚

(1)建议对违法行为逐条制定科学合理、易于操作的处罚规则。(2)制定基于单独物种和不同资源破坏影响方式造成的价值损失的评估标准, 特别是充分考虑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CITES附录II物种种类繁多, 濒危程度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 应科学区分不同物种和采集方式, 责罚对应, 甚至可以采取一个物种一个标准。(3)按照少用刑罚的原则, 参考其他国家修订处罚手段, 增加罚金处罚, 减少刑事处罚。(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严厉打击非法采集、加工、经营、利用、运输的行为。

3.4 强化科学支撑

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有很强的专业性, 要全方位强化科研机构的参与, 在名录修订、保护地建设管理、迁地保护机构设立和运行、繁育回归活动的开展、法律修订、宣传科普等方面充分吸收专家力量, 听取专业意见。鼓励拯救濒危野生植物的科研活动。应成立国家植物园建设评估专家委员会, 指导迁地保护工作。

3.5 鼓励社会参与

野生植物分布地的民众是最好的保护者, 要寻求野生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方式, 例如选择当地有代表性的、具有观赏价值的物种, 发展自然教育、游憩休闲活动, 开发特色文创产品, 通过惠及当地民众, 促进其主动参与就地保护。要充分推动科研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保护工作, 设计一些容易参与的项目, 例如开展濒危物种的巡护、监测、繁育、野外回归等, 从社会筹集资金, 既拓展经费渠道、扩大保护力量, 也传播保护理念和知识。

3.6 加强宣传教育

由于公众对破坏野生植物的行为不如对野生动物那样敏感, 社会关注度低, 关于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有待强化。应创新方式方法, 充分研究融媒体时代的传播特点, 借助各类就地和迁地保护机构、博物馆、科普基地, 以及媒体、网络等, 联合政府、研究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的力量, 共同推动野生植物保护宣传, 强化公众与植物的情感联系, 广泛使用图片、短视频、形象代言等方式促进社会公众了解和支持植物保护, 遵守法律法规。

附录 Supplementary Material

附录1 我国野生植物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对比

Appendix 1 Comparison of management rules between wild plants and wild animals

参考文献

Lin L (2008)

Discussion on the deficiencies of legal protection of wild plant resources in China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Journal of Northwest A&F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8(1), 109-113. (in Chinese with English abstract)

[本文引用: 1]

[ 林龙 (2008)

论我国野生植物资源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与对策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社会科学版), 8(1), 109-113.]

[本文引用: 1]

Lu ZL, Qin HN, Jin XH, Zhang ZX, Yang QW, Hong DY, Li DZ, Li KF, Yuan LC, Zhou ZH (2021)

On the necessity, principle, and process of updating the List of National Key Protected Wild Plants

Biodiversity Science, 29, 1577-1582. (in Chinese with English abstract)

[本文引用: 1]

[ 鲁兆莉, 覃海宁, 金效华, 张志翔, 杨庆文, 洪德元, 李德铢, 李开凡, 袁良琛, 周志华 (202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调整的必要性、原则和程序

生物多样性, 29, 1577-1582.]

DOI:10.17520/biods.2021394      [本文引用: 1]

我国是世界上植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 1999年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下称《名录》(第一批))明确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范围, 为依法强化保护、规范无序开发利用、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奠定了基础。20多年来, 我国野生植物多样性保护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需要对《名录》进行调整。2018年,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启动《名录》调整工作, 物种的遴选遵循了5条基本原则和4条补充性原则, 这些原则主要涉及中国珍稀濒危物种, 具有重要经济、文化、科研、生态等价值物种的入选以及部分物种的排除。经国务院批准, 2021年9月7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发布了调整后的《名录》, 包括真菌类、藻类、苔藓、石松类和蕨类植物、裸子植物和被子植物, 共计约1,101种(455种和40类)野生植物列入其中。本文简要介绍了《名录》调整的必要性、原则和程序及调整后的情况。

Luo YB, Wang CL, Jia JS (2003)

A general review of the conservation status of Chinese orchids

Biodiversity Science, 11, 70-77. (in Chinese with English abstract)

[本文引用: 1]

[ 罗毅波, 王春玲, 贾建生 (2003)

中国兰科植物的保育现状和展望

生物多样性, 11, 70-77.]

DOI:10.17520/biods.2003010      [本文引用: 1]

兰科植物是植物保育中的“旗舰”类群(flag group)。中国不是兰科植物种类最丰富的地区,但具有最复杂多样的地理分布类型以及众多的原始类群,因此,开展对中国兰科植物的研究和保育是世界兰科植物研究和保育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介绍了目前中国兰科植物研究和保育的现状,分析了与国际同类工作相比存在的差距,并对今后的发展方向提出了一些看法。

Popularization Office of Common Law Knowledge, State Forestry Administration (2001) Law Knowledge Book for Forestry Staffs in China. Higher Education Press, Beijing. (in Chinese)

[本文引用: 1]

[国家林业局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2001) 全国林业职工法律知识读本.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

[本文引用: 1]

Ren H (2021) Progress of Implementation on the Global Strategy for Plant Conservation (2011-2020) in China. Science Press, Beijing. (in Chinese and in English)

[本文引用: 3]

[ 任海 (2021) 中国履行《全球植物保护战略(2011-2020)》进展报告. 科学出版社, 北京.]

[本文引用: 3]

The Biodiversity Committee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2017) Catalogue of Life China: 2017 Annual Checklist. Beijing.

[本文引用: 1]

Yang WZ, Xiang ZY, Zhang SS, Kang HM, Shi FQ (2015)

Plant species with extremely small populations (PSESP) and their significance in China’s national plant conservation strategy

Biodiversity Science, 23, 419-425. (in Chinese with English abstract)

DOI:10.17520/biods.2014183      URL     [本文引用: 2]

[ 杨文忠, 向振勇, 张珊珊, 康洪梅, 史富强 (2015)

极小种群野生植物的概念及其对我国野生植物保护的影响

生物多样性, 23, 419-425.]

DOI:10.17520/biods.2014183      [本文引用: 2]

近年来我国提出极小种群野生植物(plant species with extremely small populations, PSESP)的概念并启动实施了全国极小种群野生植物拯救保护工程规划, 然而PSESP概念自提出后就不断受到质疑, 认为不确切的概念及其引领的保护工程难以取得显著成效。为了更好地理解PSESP概念和相应的保护对策, 本文在回顾我国野生植物保护进程的基础上, 通过梳理珍稀濒危植物、重点保护植物和极小种群植物等概念, 提出从物种选列标准和极小种群临界值等角度理解PSESP概念的途径; 并通过比较各个时期采取的保护策略措施, 指出基于种群管理的PSESP保护能体现物种以种群形式得以维持和延续的本质, 但急需完善传统的资源调查、就地保护、迁地保护方法, 探索种群调查分析、近地保护和种群恢复重建等新方法。最后认为PSESP概念的提出及其拯救保护工程的实施在我国野生植物保护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 能促进保护实践和科学研究的相互融合, 实现二者共同发展。

Xie D, Liu B, Zhao LN, Pandey TR, Liu HY, Shan ZJ, Qin HN (2021)

Diversity of higher plants in China

Journal of Systematics and Evolution, 59, 1111-1123.

DOI:10.1111/jse.v59.5      URL     [本文引用: 1]

Zhang ZJ, Guo YP, He JS, Tang ZY (2018)

Conservation status of wild plant species with extremely small populations in China

Biodiversity Science, 26, 572-577. (in Chinese with English abstract)

DOI:10.17520/biods.2017271      [本文引用: 1]

China is characterized as one of the countries with the greatest diversity worldwide, mostly because of its vast area and heterogeneous topography. Meanwhile, the long history of human activity has led to the decrease of populations for considerable species in China. To protect these species, the Chinese government proposed a list of the first batch of Wild Plant Species with Extremely Small Populations (PSESP). In this study, we developed a fine-resolution distribution database for 120 PSESPs, explored the distribution patterns, and evaluated the in situ conservation status of the PSESPs by overlapping species distribution with terrestrial national and provincial nature reserves (NNRs and PNRs) in China. We found the greatest richness of PSESPs in the southeast regions of Yunnan, the southwest regions of Guangxi, and the southwest regions of Hainan Island. On average, NNRs covered 21.5%, while PNRs covered an additional 10.9% of the distribution areas of PSESPs. However, 35 PSESPs (29% of the total) were not covered by NNRs and 17 PSESPs (14%) were not covered by either NNRs or PNRs. We proposed that nature reserves specifically designed for the PSESPs need to be constructed in the Yunnan and Hainan provinces.

[ 张则瑾, 郭焱培, 贺金生, 唐志尧 (2018)

中国极小种群野生植物的保护现状评估

生物多样性, 26, 572-577.]

DOI:10.17520/biods.2017271      [本文引用: 1]

广阔的地域和多样的地形造就了中国丰富的生物多样性, 同时长时间的人类活动也导致我国有不少物种的生存受到威胁, 特别是一些极度濒危、随时有灭绝危险、生境要求独特、生态幅狭窄或基因易流失的物种需要重点保护。近期国家出台了《全国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 其中包含了首批重点保护的极小种群植物名单。本研究中, 我们整理了120种极小种群野生植物的高精度分布图, 探讨其分布格局并通过国家级和省级保护区网络评估其保护现状。研究发现, 中国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丰富度最高的地方是云南东南部、广西西南部和海南岛西南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中国极小种群野生植物分布区的平均覆盖率为21.5%, 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平均覆盖率为10.9%。有35种极小种群野生植物(占总数的29%)未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覆盖, 有17种(14%)未受任何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覆盖。我们建议在云南和海南省针对极小种群建立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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