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 ›› 2007, Vol. 15 ›› Issue (3): 319-328. DOI: 10.1360/biodiv.0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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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华1, 2 ,蒋志刚1, 3*
Zhihua Zhou1, 2 , Zhigang Jiang 1, 3*
摘要: 遗传资源是21世纪的战略资源之一, 是当代国际谈判中的热点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CITES)的运作机制、该公约涉及的遗传资源管理的条款及其对我国遗传资源管理的影响, 简要回顾了我国在CITES履约与遗传资源方面的立法和管理现状, 指出我国遗传资源管理领域亟待解决管理部门过多、立法不足、缺少明确的对外政策和国家战略、资源本底情况不详、产权划分不清、没有建立有利于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经济调控机制等问题。最后, 我们提出了制定国家战略、建立遗传资源的协调管理机制、将遗传资源保护问题纳入相关法规、开展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状况调查、建立有利于遗传资源保护的经济机制等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