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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执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的难点及对策建议
生物多样性
2025, 33 (3):
24573-.
DOI: 10.17520/biods.2024573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是我国应对新时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新要求而制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明确了未来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战略方向和目标。地方政府作为《行动计划》的基层执行主体, 其执行力直接影响了《行动计划》的落地成效。本文梳理了地方政府在执行《行动计划》过程中面临的难点: 一是生物多样性主流化不足, 部门间协同机制不完善, 现有政策法规在实施层面需细化与完善, 公众与企业认知不足, 社会参与度较低; 二是资金来源单一, 多元化融资机制尚未成熟; 三是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建设有待优化。为确保地方执行层面有效落实《行动计划》, 建议进一步完善政策协同与地方政府考核机制, 优化资金配置并探索多样化融资渠道, 提升技术与数据能力, 加强网络监测建设并整合多源数据, 通过宣传与教育提升公众和企业认知, 提高社会参与度。 ![]() View image in article
图1
生物多样性治理机构框架图
正文中引用本图/表的段落
在国内层面, 地方政府职责不断明确且日益重要, 由“单一保护”向“综合治理”转变。以政策法规的规定为例, 1994年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首次提出地方政府需确保地方部门积极开展保护区内及周围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2010年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职责, 将其确定为所在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增条款, 明确了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2021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强调,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切实担负起生物多样性保护责任”。2024年1月发布的《行动计划》进一步要求,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统筹协调机制, 具体实施本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治理工作”以及“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治理责任”, 为我国各地区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明确了方向和行动指南(图1)。
本文的其它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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