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 ›› 2013, Vol. 21 ›› Issue (2): 232-237. DOI: 10.3724/SP.J.1003.2013.06215
赵富伟1, 武建勇1, 薛达元1,2*
Fuwei Zhao1, Jianyong Wu1, Dayuan Xue1,2*
摘要:
传统知识之所以成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热点议题, 主要源于其重要的研究价值、经济潜力以及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生物多样性公约》签署至今, 在传统知识议题方面取得了许多进展, 如: 设立专门的传统知识工作组, 为履行公约相关条款制定了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 推动特殊制度的谈判, 达成一系列道德行为准则, 以及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根据公约第十次和第十一次缔约方大会达成的相关决议, 习惯性可持续利用(customary sustainable use)、特殊制度(sui generis systems)、传统知识归还(repatriation)等将成为今后传统知识谈判的重点。我国需要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知识产权等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 协调我国在不同国际法框架中传统知识议题的谈判立场; 还需要开展习惯性可持续利用、特殊制度体系、传统知识就地或者活态保护(living protection)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