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野下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的协同治理
冯莉

On synergistic governance of biodiversity and climate change in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Li Feng
Box 1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中生物多样性相关议题谈判焦点发展历程
时间/会议 决定
COP4 第9/CP.4号决定 提出“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及林汪” (LULUCF)的议题
COP6 第5/CP.6号决定 确定了LULUCF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并讨论了清洁发展机制(CDM)中吸收碳汇项目的具体范围
COP7 第11/CP.7号决定 确定LULUCF规则第17/CP.7号决定 确定CDM的发展模式和规则
COP8 第13/CP.8号决定 认识到UNFCCC、CBD以及《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三公约的协同作用, 在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下促进协调合作, 避免重复工作, 提高资源利用率
COP9 第19/CP.9号决定 《京都议定书》第一个承诺期CDM的植树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的模式和程序
COP11 第3/CMP.1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12条定义的CDM的模式和程
第4/CMP.1号决定 关于CDM的导
第6/CMP.1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一个承诺期CDM下小规模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活动的简化模式和程序, 以及促进其执行措施
第16/CMP.1号决定 提出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的碳排放机制(REDD)议题
COP13 第1/CP.13号决定 提出“损失与损害”概念, 通过了《巴厘岛行计划》
第2/CP.13号决定 发展中国家减少毁林及退化造成的排放问题上的政策方法和激励措施
COP15 第4/CP.15号决定 建立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的排放量以及保护和加强森林碳储量的机制(REDD+)
COP16 第1/CP.16号决定 关于REDD+问题的激励机制和方针政策
COP17 第2/CM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之下LULUCF活动有关的定义、模式、则和指南
第7/CP.17号决定《损失与损害问题工作方案》
COP19 第2/CP.19号决定 设立华沙国际气候损失与损害机制, 应对毁林和森林退化建立了REDD+华沙框架
COP26 第CMA.3号决定 达成《格拉斯哥气候协议》, 强调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
COP27 第1/CP.27号决定《沙姆沙伊赫实施方案》提及确保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