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李保平, 薛达元 %T 《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土著和地方社区”术语在中国的适用性和评价指标体系 %0 Journal Article %D 2021 %J 生物多样性 %R 10.17520/biods.2020477 %P 193-199 %V 29 %N 2 %U {https://www.biodiversity-science.net/CN/abstract/article_71315.shtml} %8 2021-02-20 %X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j)条提出了术语“土著和地方社区”, 《名古屋议定书》关于遗传资源特别是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很多重要条款中都涉及该术语。然而, 二者均未对该术语予以定义, 国际社会对该术语的适用范围至今尚未达成一致, 缔约方只能根据公约文本内涵和各国具体国情予以推断和解读。当前的普遍理解包括殖民主义特征的“狭义土著和地方社区”和仅具有原住民特征的“广义土著和地方社区”两种情况。对于中国而言, “土著和地方社区”是否与中国少数民族社区概念上等同或完全不同, 对于全面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词源分析、定性和定量化等理论和实证研究, 构建了以少数民族具体地方社区为评估单元的“土著和地方社区特征”评价指标体系, 进而对部分少数民族具体地方社区进行了实际评估。结果表明, 一些至今仍然维持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及保留传统文化的少数民族地方社区具有明显的“土著和地方社区”特征, 适用于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这为理解国际上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和中国“少数民族”提供了思路, 为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中涉及“土著和地方社区”的条款提供了技术支持, 也为维护中国少数民族地方社区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公平惠益分享中的应有权益提供了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