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 ›› 2012, Vol. 20 ›› Issue (6): 779-783. DOI: 10.3724/SP.J.1003.2012.05070
Jing Xu1,2, Junsheng Li2, Dayuan Xue1,*()
摘要:
《名古屋议定书》通过后, 建立国际层面的遵约机制成为利益相关方的关注焦点。遗传资源使用国和提供国根据本国立场, 提出了《名古屋议定书》遵约机制的要点和备选办法, 并进行了讨论和磋商。现有谈判进程表明, 双方在遵约机制的目标、性质、机构设置及促进遵约和解决不遵约情事的措施等重点问题上存在差异。本文在梳理谈判进程的基础上, 分析了遗传资源使用国和提供国针对遵约机制关键要点提出的备选办法, 包括遵约机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是否强调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是否建立常设的、具有较强监测和审查功能的遵约委员会, 以及是否为不遵约情事制定惩罚性措施等。分析了遵约机制谈判的前景, 认为遵约机制的强制力将成为下一轮谈判的核心问题。该问题决定着《名古屋议定书》的影响力, 但相应争端的解决最终仍有赖于缔约方国内立法。最后, 本文基于我国遗传资源国内立法现状, 从以下3个方面提出了我国的应对措施建议: (1)制订遗传资源专门法律, 健全相应法律体系; (2)明确遗传资源监管范围, 堵住遗传资源流失渠道; (3)规范我国利用他国遗传资源的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