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 ›› 2010, Vol. 18 ›› Issue (1): 100-107. DOI: 10.3724/SP.J.1003.20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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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晶1,2, 樊恩源2,*(), 刘宝祥2, 冯庚菲2, 黄瑛2
Yujing Zhou1,2, Enyuan Fan2,*(), Baoxiang Liu2, Gengfei Feng2, Ying Huang2
摘要:
FAO和CITES均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 CITES通过限制贸易的方式保护生物多样性, FAO则更注重通过科学的渔业管理保障渔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两个组织在水生物种保护管理问题上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各有侧重、互为补充。近年来, FAO和CITES就CITES水生物种管理问题展开了合作, 但合作存在着责任定位交叉、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不尽统一、CITES部分管理条款在应用上存在较大争议等问题。本文比较分析了FAO和CITES在重要水生物种管理问题上存在着的共性和差异, 旨在为国内水生生物保护管理、政府履约及中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技术参考和依据。